东 南 大 学 文 件
校发〔2017〕228号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
公派交流学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校区,各院、系、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学术业务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东南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公派交流学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东南大学关于本科交流生的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东南大学
2017年7月19日
(主动公开)
东南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公派交流
学习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鼓励本科生积极参加国(境)内外高水平大学的交流学习,拓展学生国际视野,规范本科生交流学习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科学生公派交流学习的界定
本科学生公派交流学习(以下简称交流生)是指按校(院)际合作交流协议的要求,选派符合交流学习项目要求的在籍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赴国(境)内外高水平大学(含科研机构)交流学习一段时间。学生在本科阶段参加国(境)内外交流学习项目的时间原则上累计不超过一年。
第二条 组织机构与职责
赴国(境)外合作高校交流学习学生的选派及管理由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教务处、学生处以及学生所在学院等共同负责。
赴国内合作高校交流学习学生的选派及管理由教务处、学生处以及学生所在学院等共同负责。
(一)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主要负责国(境)外项目的开拓与管理、与合作单位联络、指导和协助交流生办理赴国(境)外手续等工作;
(二)教务处主要负责交流生的选拔推荐的复审、交流学习计划及课程学分认定方案的审定、学籍管理等工作;
(三)学生处主要负责交流生的在校表现鉴定、学生事务管理等工作;
(四)各学院主要负责交流生选拔推荐的预审、交流学习计划和课程学分认定方案制定、交流学习期间的具体联系和相关专业教学及学生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选拔基本条件
(一)交流生的选拔按我校和交流学校的要求择优选派。其基本条件包括:
1、热爱祖国,品德优良,有刻苦钻研、奋发进取的精神和较强社会责任感;
2、无违纪违法受处分记录;
3、学习成绩优良,符合合作高校提出的成绩绩点(或排名或平均分)的要求;
4、外语水平符合合作高校提出的语言要求;
5、身心健康,有较强的学习生活适应能力,能圆满完成交流学习任务;
6、符合交流学习项目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学生从提交申请至交流学习完成期间,若违反我国或交流国(地区)的法律法规、或违反学校或合作高校的相关管理规定等,学校将取消学生的交流学习资格。
第四条 推荐工作程序
(一)报名:校级交流生由学生根据学校公布的交流学习项目的要求,网上填写相关表格,提交所在学院审核;
(二)预审:学院根据项目要求初审学生报名资格,审核与指导学生提交的交流学习计划,制定课程学分认定方案,并将预审通过的学生名单提交教务处审核;
(三)审定:教务处与项目负责单位共同进行复审,并按项目要求组织相关综合考核,确定拟推荐学生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后由项目负责单位向合作高校推荐。
第五条 学籍管理
(一)交流生的学籍审核按我校教学计划及相关管理规定进行;
(二)交流生收到合作高校的正式录取函后,应及时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书或承若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交流生办妥校内手续后,学校为其交流学习期间保留学籍;
(四)交流生交流学习期满,须按时回校,并到教务处办妥复学及相关手续后继续完成原专业学习;
(五)交流生如中途中止交流学习计划,须本人提前向学校与合作高校分别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自行提前回校的,视造成后果的严重性给于批评教育直至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交流生不得自行延长在外学习时间或转往其他国家或地区;未经我校批准,逾期不返校办理复学注册手续者,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七)交流生收到合作高校正式成绩单后,可申请修读课程与我校相关课程的学分认定,具体按《东南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交流学习课程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学生校外管理
(一)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派出学生的联系工作,并指定联系教师(或联系人)负责学生在合作高校的学习指导工作;
(二)派出学生到达合作高校驻地后,应于一周内将合作高校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项目负责单位和所在学院指定的联系教师(或联系人),并定期向联系教师(或联系人)汇报学习和生活情况;
(三)派出学生在合作高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派往国家(地区)的法律和派往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遇到重大事情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和学校报告;遵守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和利益的事情。
第七条 其他
(一)交流学习期间,学生仍按《东南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暂行)》进行相关费用的缴纳,同时还须按项目要求向对方缴纳有关费用;
(二)学校推荐并被合作高校录取后,不得无故放弃。对擅自放弃名额的学生,两年内不予参加学校其他任何公派学习交流项目。
第八条 学校鼓励学院积极开展与国(境)内外高水平大学交流学习的项目,按院际合作交流协议的要求进行选派及相关的管理工作,具体参照以上各项要求执行;同时学院将与合作高校签署的交流协议和选派的交流学习学生汇总表送交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抄送: |
东南大学校长办公室2017年7月1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