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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修读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2018版)
2019-01-04

         东南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修读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2018版)

第一章 教学要求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是指学有余力的本科生在修读主修专业同时,按照辅修专业/辅修学位

课程的培养方案修完相关课程,获得相应证书的学习方式。

第二条开设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的学院应根据相应主修专业的本科培养方案制定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培养

方案(课程结构、学分、学时数等原则上应与主修专业本科培养方案一致),经学院教学委员会初审通过后(其中

辅修学士学位培养方案需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报教务处审核(其中辅修学士学位培养方案需经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实施。辅修专业教学计划一般为 22-24 学分;辅修学位教学计划一般为 45-55 学分(含

毕业论文)。

第三条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开课学院根据教学资源情况确定课程的容纳人数、根据实际报名的人数确定教学形

式(单独编班或随班听课)。实际报名不足 15 人的课程,原则上不单独编班,学生应随主修专业合班上课;报名

人数较多的课程,可在双休日或假期单独开班。

第四条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教学安排以学校当年下发文件为准,随班上课的辅修课程随班考核;单独开班的课

程,由开课学院按辅修教学计划组织考核(考核形式原则上与主修课程相同)。

第二章 报名和修读要求

第五条学生修读辅修学位时应跨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 年)》中专业类以及跨东南大学招生

专业大类;修读辅修专业时不受限制。

第六条在籍在校本科学生修满主修专业培养方案第一年要求课程,无不及格课程或平均学分绩点≥2.0,对某辅修

专业/辅修学士学位有特别兴趣者,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经批准后,可从第二学年或第三学年开始

修读。每位学生只可选修一个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

第七条申请修读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应于第二学年或第三学年的短学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参加辅修

专业/辅修学士学位相关课程的网上选课(每学期各专业的辅修课程见每学期公布的选修课表),并且在后续的每

个学期规定时间内办理下学期的辅修课程的选课手续,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第八条若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的教学计划与主修专业教学计划中有相同课程,经任课教师和学院分管教学工作

副院长批准,主修专业教学计划中学分高的课程可代替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教学计划中学分低的课程。代替学

分最多不得超过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教学计划总学分的一半。

第三章 学籍及成绩管理

第九条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开设专业的学院负责,建立学生的学籍档案,并就学生

学习情况及时与学生所在学院沟通。

第十条学生选定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课程后,应按时上课,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及相关教学环节,并参加考核,

成绩合格者,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参照《东南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办法》执行。若辅修专业/辅修学

士学位课程不及格的,可在相同课程开设学期再次修读,不安排补考、重修。

第十一条修读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应首先保证学好主修专业的课程。凡出现退学警告或试读或连续两

个学期受到学业预警者,将终止其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的学习资格。

第十二条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上网输入。

第十三条学生若因某些原因终止辅修专业/辅修学士位的学习,未取得相应证书,可用已取得的辅修课程的学分替

代相近的通识类课程学分,该成绩转入其主修专业成绩库;已取得相应证书后,所修辅修课程学分不得替代其他学

分。

第十四条辅修课程的考务工作、成绩评定规则、成绩管理等其他未尽事宜参照《东南大学课程考核管理条例〔2015〕

》执行。

第四章 证书及注册管理

第十五条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如在主修专业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同时获得辅修专业教

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学分并通过规定的必修环节,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未能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或不满

足东南大学辅修专业证书条件者,可申请将获得的辅修课程学分代替相近的通识类课程学分。

第十六条修读辅修学位专业的学生,如在主修专业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获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证书,同时获得辅

修学位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学分并通过规定的必修环节,且所辅修学位教学计划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2.0

(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见《东南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办法》),授予东南大学辅修学士学位。未能获

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者或不满足东南大学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申请辅修专业证书或将获得的辅修课程学

分代替相近的通识类课程学分。

第十七条学生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资格的申报和审查工作由开设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的学院在学生毕业学

期进行审核,初审通过的名单报送教务处,经教务处汇总审核(辅修学士学位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通过后发放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证书的电子注册按教育部和江苏省教育厅要求进行。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条 辅修课程学费按每学分 100 元计,每学年结算一次。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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