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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转专业工作实施办法(2018版)
2019-01-04

            东南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转专业工作实施办法(2018版)

      为给学生提供更多更适合的选择发展空间,规范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转专业管理工作,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经国家招生统一考试,按志愿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申

请转专业:

(一)第一学年结束时,符合以下条件,参加教务处统一组织的考核,并经学院和教务处审核通过而被录取

者(简称考试转专业);

1. 当学年入学的在籍在校学生;

2.无纪律处分记录的学生;

3.所学教学计划一年级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平均学分绩点达 2.0 及以上;

(二)学生确有专长(须提供高中以来参加经学校认定与拟转入专业相关的国际级或国家级重要竞赛一等奖

及以上(第一获奖人)的获奖证书,高水平学术期刊论文(SCI 收录,第一作者)及三名相关专业教授级专

家推荐信等证明材料),经考核证实其申请转入专业确能发挥专长者(简称专长转专业);

(三)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三级甲等医院或相关医院检查证明,并经学校医院复核,

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指定的相关专业学习者(简称扶病转专业);

(四)学生对所学专业不感兴趣,或者学习能力和基础与所学专业要求匹配较大,继续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

可申请转入学校认定的专业(每学年短学期学校公布可转入的专业及相关要求),学校考核通过而被录取者

(简称兴趣转专业);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进行专业调整(因专业类或专业调整或停办等),不转专业

则无法继续学习者(简称调整转专业);

(六)学校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进行专业调整(创业休学或应征入伍退役大学生复学等),学生可申请转入学

校认定的专业,学校考核通过而被录取者(简称政策转专业)。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一)在校期间已成功转专业一次的学生(大类招生专业分流、扶病或调整转专业不计入);

(二)新生入学未满一年或已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 2 / 3 及以上的学生;

(三)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可转专业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转专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考试转专业:

1. 每年 5 月初,各学院上报专业接收人数、考核课程、报名 条件、录取条件等,经教务处审核后向全校公布;

2. 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从网上提交转专业申请,学院对申请人的现实表现和平均学分绩点进行审核,教务处复

审后公示资格审核结果;

3. 转专业考试、阅卷、审核、成绩及录取名单公示、录取文件公布在短学期前进行(具体见当学期的文件安排);

4.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于短学期前办完有关手续。不按规定办理手续者将取消其获得的转专业资格。

(二)专长转专业:每学年短学期第一周,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东南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并根据申请理由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所在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初审后,由拟转入

学院组织专家考核与测试(具体转入准则由转入学院教学委员会制定),并由转入学院分管教学的工作副院长

签署意见,再由教务处、学生处审核后,报请分管校长批准并进行公示后,方可转专业学习;

(三)政策转专业:每学年短学期第一周,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东南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并根据申请理由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由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和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共同签署

意见,参加学校组织安排的基础课程考试和转入学院组织专家考核与测试(具体转入准则由转入学院教学委员

会制定),并由转入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和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共同签署意见,再由教务处、学

生处审核后,报请分管校长批准并进行公示后,方可转专业学习。

(四)扶病、兴趣、调整转专业:原则上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高考成绩不得低于入学当年转入专业的高考录取分

数线(参考当年江苏省高考我校各专业录取的高考成绩分数线);转入专业教学资源允许(如学校下达的考试

转专业的接收名额未用完等)。高考科类为文科的学生不能转入理工类专业。

具体操作:每学年短学期第一周,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东南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并根

据申请理由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由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和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共同签署意

见,经教务处、学生处初审后,由转入学院组织专家考核与测试(具体转入准则由转入学院教学委员会制定),

并由转入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和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共同签署意见,再由教务处、学生处审核后,

报请分管校长批准并进行公示后,方可转专业学习。

第四条 转专业学生按照所转入专业教学计划审核毕业资格;原专业所学课程按照相近的高要求课程可以替代

低要求课程的原则进行替代(同类的高学分课程可以替代低学分课程),替代后仍缺课程须补修,学生补修课

程时应向转入学院教务助理老师申请,办理补选课程手续;所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不作要求的已修课程可 转换为

相近的通识类选修课学分。学分替代须经开课院(系)主管教学副院长同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五条 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不得放弃转专业;已办理转专业者,不允许再次申请转专业。

第六条 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当学年开始按转入专业、年级的收费标准进行缴费。

第七条 对在转专业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经办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法规的交司法

机关处理。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取消其转专业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以学校当年下发文件为准。 

 

处室电话: 办事厅52090218,教务科52090226,学籍科52090227,教研科52090220,实践科52090233,>更多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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