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延长学习年限实施办法(2018版)
第一条 凡在籍在校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班学生,经毕业资格审核,不具备毕业(含不具备结业)资格,
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学习年限规定见本手册《东南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办法》的第一条)。
第二条 延长学习年限需本人申请,学生家长签署意见(委培、定向生申请延长学习年限需经委培单位
或上级主管部门书面同意),经学生所在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学生处批准后
办理手续。办理时间一般在长学期第二学期第 14~17 周内,具体时间以学校当年度下发文件为准,逾
期不予办理。
第三条 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本手册中《东南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暂行)》交纳
相关费用。
第四条 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不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不安排住宿;确需住宿者须重新提出住宿申请,
经学生处和总务处批准后按当年新生收费标准交纳住宿费。
第五条 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原年级教学计划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确定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资格。
第六条 延长学习年限最多两次,但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且在校实际学习时间不得超过
所学专业标准学制加两年。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条 本办法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